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仅代收影片发行款但对合同盖章,是否为合同当事人?
【原创】文/汐溟
当事人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,约定第三方账户为一方发行收益款收款账户,第三方在合同上盖章并收取发行收益款。当事人因收益款结算产生纠纷,第三方能否以合同当事人身份提起诉讼?
约定
甲公司与乙公司联合投资影片,双方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,约定甲方为甲公司,乙方为乙公司,并注明双方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。双方共同投资影片,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,乙公司的发行收益款收款账户为丙公司账户。合同签署页,乙方处除乙公司盖章外,丙公司也盖章。
履行
影片上映后,甲公司向丙公司账户支付发行分账款200万元。因甲公司与乙公司就结算金额产生争议,乙公司诉请甲公司支付150万元分账款。
争议
甲公司认为,丙公司在乙方处盖章,丙也为合同当事人,且丙公司为收款方,在因发行分账款结算产生争议时,有权提出发行款结算主张的是丙公司而非乙公司。据此,乙无原告主体资格。该案中,法院追加丙公司为第三人,丙向法院出具《情况说明》,称其只是代乙公司收款,在本案中无实体权利。
问题
丙公司在乙方处盖章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?其是否为投资合同的当事人?
评析
本文认为,丙并非影片投资合同的当事人,理由如下:
首先,从形式上判断,乙方处乙公司和丙公司均盖章,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形式上均符合合同当事人的外在特征。但是,该形式也有无法自洽之处。涉案合同文首约定的乙方只包含乙公司,并未包含丙公司,这与其签署页的盖章主体不符。因此,无法仅凭盖章形式便认定丙为合同当事人。
其次,从内容而言,涉案合同只约定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发行分账款的收款账户,除此之外,无其他权利义务。涉案合同系投资合同关系,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投资影片,共享影片发行收益。丙公司并未对影片投资,尽管其账户作为乙公司发行款的收款账户,但因其未对影片出资,其收取的是乙公司的发行款。从前款约定看,丙公司只是代乙公司收款。
最后,从实际履行情况看,丙公司在诉讼中出具的《情况说明》中承认其只是代乙公司收取发行分账款,并无实体权利。丙并未对影片出资,也未履行其他义务,除收款外,也未享有其他权利。影片投资合同关系中涉及多项权利义务以及事务,如出资、拍摄、制作、署名、报审、宣发等,丙公司全部未参与。严格来讲,其并未参与涉案合同的履行。
如在《情况说明》中所述,丙不认为自己系涉案合同的当事人,其对合同盖章应作和解?本文认为,盖章是确认的意思表示,对合同盖章视为认可合同中对己方权利义务约定的拘束力,涉案合同约定乙公司的收款账户为丙公司账户,丙公司对合同盖章,是认可将自己账户作为乙公司的收款账户,进而确认其收取款项的性质,即代收乙公司的发行分账款。
相关案例: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(2023)川0193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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